学校章程
474蒙特卡罗官网章程
474蒙特卡罗官网始建于2001年,原名为474蒙特卡洛网站,2004年经教育部确认为独立学院,2020年经教育部批准转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定名为474蒙特卡罗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学校党组织政治把关、董事会依法决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照章程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管的内部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英文译名
学校名称:474蒙特卡罗官网
英文译名:Changchun College Of Electronic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学理路333
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教育部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是吉林省民政厅;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指导思想: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 办学层次、宗旨与规模
第八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办学发展定位:学校坚持以光机电算工科优势专业特色,产学研创融合发展的办学特色,以“光电精神”为重点的校园文化特色。建设以光电为特色的高水平应用型现代产业大学。
第十条 办学形式、层次:学校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学制4年,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生修业期满,操行评定和学业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二条 学科门类:以工为主,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举办者
第十三条 学校的注册资本为10,000,000.0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举办者
学校举办者为长春中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1.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2.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3.查阅学校董事会记录,并了解学校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4.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2.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3.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4.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定期会议在董事会章程规定的日期举行,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成员按一人一票平等享有表决权。董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会议及决议应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学校及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1人,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对董事会负责,为学校行政责任人,董事会可以决定其连任或提前解任。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二)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工作思路清晰,思想解放,勇于开拓进取。
(四)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五)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顾全大局,严于律己,组织能力强。
(六)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由校长推荐,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可连任或提前解聘。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纪委书记可作为党组织代表按程序进入监事会。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学校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成员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情况。
(二)检查学校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
(三)对董事、校长执行学校职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教学科研、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的会议,由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行政重大事宜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规章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运行秩序而要求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学校以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为导向,根据学校发展总体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可考核性的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实行校、学院(部)两级管理。学校下设学院(部),具体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部)职责与权限:
(一)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负责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并制定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和学业标准。
(三)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设立专门招生机构,建立招生考试工作第三方监督机制。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中国共产党474蒙特卡罗官网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和中国共产党474蒙特卡罗官网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党委、纪委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把牢政治方向。学校党组织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凝聚师生,确保学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正确育人导向。
(二)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要求,把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加强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机构设置,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联系服务师生员工,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四)参与决策监督。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决定,推进依法治校,推动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引导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民办学校贯彻落实。
(五)维护安全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支持学校法定代表人履行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六)促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推动学校党的建设与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教育供给,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七)把准工作定位。要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健全有关制度机制,全面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把师生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教育管理全过程,教育引导师生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信心。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委主要职责。学校要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一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二是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三是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四是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五是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董事会成员,符合条件的党委专职副书记也应进入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和监督机构。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以外的班子成员应按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八条 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学校党组织要健全党组织会议、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党组织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机制。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校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要在其中把好政治关。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要领导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院(系)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和专职组织员。
第四十一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做实党员教育培训,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党委下设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安全保卫部、团委、党校等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增加工作力量配备,配足配齐校级党的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分别配齐配强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加强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将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户或专账,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按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组织的领导。
第四十五条 学校二级学院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责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各二级学院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内容包括党员干部的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各二级学院涉及的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完善党对教师工作领导的制度,构建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各部门履职尽责、协同配合的大教师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基层党组织、教师党支部三级联动的教师工作机制,强化基层党组织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七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资金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政府政策性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财务审计。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学校董事会审核,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收取费用的方式、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办学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购设备、物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完善财务制度。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和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章 教育教学及科研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国家和区域人才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导向,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推进产教融合,促进整体办学水平的提升。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八条 学校注重以学科建设带动教学、科研,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审定教师长聘岗位申请;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并调查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各委员分属于不同学科、专业;校领导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任。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为15人左右的单数,每届任期3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并通过,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做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可以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及监督机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在有2/3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在每年6月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委员会主席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应急事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拓展经费包干制范围和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绩效分配向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倾斜。
第六十二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以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以质量和贡献为主要依据。学术评价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
第九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聘用教职员工,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建立教职员工培训制度,为教职工培训提供保障条件。
第六十六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六十七条 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积极开展师德教育活动,树立师德榜样带动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发展。坚决杜绝违反师德师风的现象发生,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教书育人有原则,严格遵守教育教学纪律。
第六十八条 教师权益保障机制。学校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作用。充分保障教师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充分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教师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调解、反馈,创设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环境氛围和舆论条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章 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收转学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树立“学生为本、市场为准、全心全意为学生就业服务”的工作理念,围绕“提高质量稳定就业、强化服务促进就业、全校合力推动就业”的工作思路,拓宽就业渠道,强化就业指导、优化就业服务,为学生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培养方式和就业路径,促进毕业生更高质量就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七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多做贡献,欢迎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母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一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工会组织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的重要载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具体体现为坚持党委领导,重大事项、重要议程、关键决议须报请学校党委审议同意后推进,确保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始终与学校发展方向保持一致;充分发扬民主,保障教职工代表平等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建议,尊重多数意愿,兼顾少数合理诉求;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对审议事项按规定程序表决形成决议,决议一经通过,全体教职工应共同遵守执行,确保决策高效落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代表选举、议程确定、议题审议、表决结果、决议执行等各环节均向教职工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运行遵循以下规则: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同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举行,表决事项须经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议题由学校提出、工会征集、代表联名提议等方式产生,经党委审定后列入议程,议题应聚焦学校改革发展、教职工权益保障等核心事项,提前向代表公示并提供相关材料;代表应密切联系教职工,反映群众诉求,积极参与会议审议和表决,监督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所在基层工会述职,接受教职工评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由代表选举产生,负责主持会议、组织审议、协调表决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审查、民主评议等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相关专项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提案,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落实,工会负责跟踪督办,落实情况应在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向代表报告,确保闭环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科研人员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同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按不同比例选举代表,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 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及产生办法: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经学校党委及上级学联组织批准。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代会正式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不少于25%,且要求兼顾政治面貌、年级、专业、民族等因素。
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八十条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十二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合作育人。学院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全过程参与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课程建设和绩效评价。
第八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八十三条 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八十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进行清算时,对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及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学校办学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章程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定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